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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化妆品法规中22种染发剂物质做出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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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WTO)收到来自欧盟的通报文件,基于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提供的意见,欧盟将对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件III再新增22种染发剂物质,通过在附件III中规定严格的使用条件和强制性的警告(如“仅适合专业用途”)对这些物质进行限制。新增的22种染发剂物质包括对苯二胺、甲基丙醇、2,5二氨基甲苯硫酸盐、间苯二酚等。

  此外,欧盟在修订案中还规定:当苯甲醇在吸收产品中含量超过0.001%时,在冲洗产品中含量超过0.01%时,需要在化妆品原料清单中进行明确标明;授权附件III中10个染发剂物质和过氧化氢在严格使用条件和强制警告下用于睫毛染色产品上。

  染发剂产品是我国出口化妆品中非常重要的优势产品,在浙江、广东、江苏等地均有企业在生产和出口该类产品,比如浙江地区,一年的出口额就可达数百万美元。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输欧染发剂企业:首先,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新增加的对苯二胺、间苯二酚等物质是目前我国出口染发剂产品中非常常用的原料,企业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新增物质的规定进行认真地学习和研究。

  其次,近年来欧盟不断加严化妆品法规,此前欧盟已经规定染发类产品中对苯二胺的含量不得超过2%,甲苯-2,5-二胺的含量不得超过4%,这些要求都是目前世界上最为严格的,因此企业在新产品输欧之前一定要认真搜集和研究欧盟的相关法规要求,不可盲目遵从客户的要求。

  第三,根据新增的一些限量要求和标签规定,企业应积极与检验检验部门合作,加强新标签的审核工作和限量物质的检测力度。

  第四,企业也应未雨绸缪,减少对某个单一出口市场的过度依赖,加大市场开发力度,特别是巴西、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积极拓宽出口渠道,减少贸易风险。

作者:徐子剑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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