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检验检疫局举办进口食品指定监管场所资质颁证仪式。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必须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进口食品在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后,方可运离检验检疫指定监管场所,准予销售使用。浙江检验检疫局于2012年下半年出台了《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备案工作要求》,明确进口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监管职责、场所基本要求、备案考核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为全省系统进口食品监管场所的备案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文件指导。2013年初,温州检验检疫局启动了进口食品指定和认可监管场所备案的准备工作,并在5月底前完成了20多家申请单位的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备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