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国防科工局(办):
根据《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我部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为保障示范基地复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我部制定了《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2013年复核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示范基地复核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规〔2010〕21号)批复的第一批62家示范基地。
二、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好本地区年度复核对象的材料报送和初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复核申报材料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原件)3份、电子文档2份,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三、按照示范基地复核程序要求,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有关示范基地,配合做好复核评审过程中的材料核实、现场核查等工作。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申报表.doc(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