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硬件应该达到什么条件算合格?如何判断其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人多时遭遇“煮饺子”式游泳咋办?”最近天热起来了,北京朝阳区的小王想学游泳,但选择游泳馆时,和大多数消费者一样,因上述问题而困惑。
而小王的一系列疑问与困惑,不久将有北京版“标准”答案。北京市地方标准《体育场所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开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0日)。该规范是北京市首次针对游泳场所安全规范制定标准,其对向社会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作出了细致、严格的规定。
游泳为“高危”体育项目
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其中第一项即为游泳,要求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游泳为何被定性为“高危”体育项目?有些人也许不理解。但翻看以往多发的游泳溺水身亡事故,就不难理解其中缘由了。
2013年4月,上海浦东东绣路一家健身房发生意外,一名50岁的女泳客不幸溺水死亡;
2012年10月,浙江金华13岁的小佳游泳馆游泳时,突然溺水身亡,救生员的急救措施是否专业遭到质疑;
2012年8月,6岁儿童小鲁参加上海一游泳馆游泳培训班时溺水身亡,事后经上海市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属于由于当值教练员、救生员严重失职引发的溺水死亡责任事故。
从中不难发现,游泳馆的“硬件”安全设施以及救生员设置、专业性,往往成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或当事双方矛盾的焦点。
地标规定更细致严格
其实,早在2004年5月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就对游泳场所卫生、设施等软硬件作出了规定。北京市为何又单独制定地方标准?北京标准起草参与者、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副调研员李晓鸣表示,GB19079.1规定相对较为宏观,有的地方不太适应现在形势。另外,制定地方标准,也是考虑着支持国家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为制定北京市高危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打基础。
正如李晓鸣所言,记者将北京地标与国标GB19079.1对比发现,北京地标的一些规定更加细致、严格。比如,针对带出发台的游泳池,国标没有规定,而北京地标要求“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不小于1.35m”。出入水扶梯方面,两个标准同样要求根据水面面积设置数量不等的扶梯,但北京地标对扶梯作出了更细化的要求,包括安装扶手、经过光滑倒角处理、采用防腐蚀材料、扶梯与池壁的距离不大于12cm、踏板(台阶)的间距不大于30cm等。
游泳场所待补安全漏洞
“从以往调查研究情况看,最容易出现的就是救生员问题,有的救生员不在岗,或者人数不够。”谈到游泳场所的安全问题,李晓鸣表示,救生员在岗、在位情况以及其责任心问题,关乎游泳者切身安全。
“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场所,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两人,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关于救生员数量设置,北京市地方标准并没有新的规定。但从以往一些溺水事故分析,救生员的标配数量以及专业度是否落实“达标”,往往关系着能否避免发生溺水身亡事故。
另外,北京市地标也要求实行深水合格证制度,并且为了避免游泳人多“煮饺子”现象,规定游泳场所营业期间,游泳者人均游泳面积不应小于2.5㎡,根据接待能力,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北京游泳场所将近1000家,但是针对广大市民来说还是偏少,人多了不利于游泳,而且安全不好保障。”说到该要求的原因,李晓鸣表示。
但记者5月27日走访发现,北京的一些游泳场所,距离地方标准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其存在的安全漏洞仍然待补。比如,在千鹤家园小区游泳馆,没有更换拖鞋,工作人员带领记者直接跨过浸脚消毒池进入场馆;游泳初学者被安排在1.8m的深水区,而不是浅水区;另外,记者探访时正值营业时间,但现场救生员只有1人,且为兼职教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