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是关键。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5月30日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等制度,让农产品“一身清白”进入市场。
《办法》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中应当禁止的行为,为了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以追溯管理,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也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对于农产品生产用到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办法》规定,这类农业投入品的销售者也要建立购销记录,如实记载其采购、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这些购销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有的水体、土壤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后,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就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此,《办法》就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作了规定。按照规定,有关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可以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