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近1年后,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做好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对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进一步规范。这标志着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由试点推行阶段迈入全面实施阶段。
《大纲》规定,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科目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时为21学时,包括国家质量发展政策、质量法律制度、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企业质量战略管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经济性分析、品牌管理8门课程。选修课程由培训教育机构结合行业特点、工作实际以及学员需求,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学时。
为规范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任职培训教育),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任职培训教育的师资应当在其授课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培训教学能力和良好职业操守,一般应当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出版过质量相关书籍或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在质量管理、咨询、评审等领域工作满10年。师资由任职培训教育机构遴选并申报,省级质检部门审核,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和试讲,合格的纳入全国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师资库公开。继续教育内容由总局或总局授权省级质检部门制定发布年度继续教育大纲,包括当年度新发布的质量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最新质量理论、企业质量实践、国内外质量动态等从业必需知识。
《通知》要求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拟承担的培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具有较丰富的质量专业人才培训教育经验,任职培训必修课程能够从全国企业首席质量官师资库中聘请足够的教师授课。任职培训教育机构由省级质检部门报总局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总局对备案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在学员管理上,考核合格的学员由任职培训教育机构颁发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证书。经学员及所在企业同意,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将学员信息导入全国企业首席质量官人才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