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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监局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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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通告(见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所在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天津市质监局

2013年5月20日

  附件:

  2012企业标准备案汇总.xls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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