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通告(见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所在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天津市质监局
2013年5月20日
附件:
2012企业标准备案汇总.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