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月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龙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度重视“两高”《解释》的执行学习、贯彻工作,该局于2013年5月16日由龙江县质监局领导班子组织全体食品执法工作人员近20人,利用一天时间,学习《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龙江县质监局此次学习为契机,结合自身监管生产加工环节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各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刑法》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条款,为今后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依法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法律依据。通过深入学习,龙江县质监局执法工作人员分析了龙江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特点和今后工作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