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正确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精神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看了《中国质量报》2007年3月23日刊登的《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该不该没收》案例,我们认为,处理本案,很关键的一点是要正确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只有弄清楚法律条文的原意和立法精神,才能依法处理好本案。

  案例中第一种意见认为,《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是针对专业非法制造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行为,如果不是专业制造企业,而是既制造部件,又自己将其进行安装,同时构成非法安装行为的,就可以不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由于本案当事人既有制造行为,又有安装行为,所以本案的起重机械可不没收。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所持的理由其实并没有正确理解《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不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是不妥的。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局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虽然本条规定了“已经实施安装的”,可“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我们知道,国家制定《条例》最根本的目的即立法宗旨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由于本案当事人是在无资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购钢材擅自制造起重机的主梁,而所购置的电动葫芦等部件又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因此,包括主梁在内的这些部件均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就算让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也难以确保安装后该起重机械能安全运行。所以,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责和贯彻《条例》立法宗旨的高度来看,本案应依法取缔非法制造、安装起重机械活动,并没收非法制造的起重机械。

  我们认为,为确保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由取得许可单位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部件,必须是由有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只有这样,安装出来的特种设备才有安全保障;反之,将无质量保证、存在安全隐患的零散部件进行安装,所安装的特种设备也是无安全保障的。

  综上,只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起重机械等其他特种设备,不论其是否实施了安装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应当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制造的产品。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苏天祥 简天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