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级要求,内蒙古质监局松山区质监分局于2013年5月10日举办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宣贯班,共有全区80余家企业的法人及管理人员总计150余人参加。
会上,松山区质监分局向参会人员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管理办法》宣贯材料。此次宣贯会议由松山区质监分局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张雷副局长主讲,主要内容有《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于条码表示》(GB 12904-2008)等。会上张雷副局长重点强调生产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的预包装产品企业应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同时强调以后松山区质监分局将运用《内蒙古自治区商品管理办法》作为日常检查的依据。
通过此次宣贯,加强了参加的企业对于商品条码工作的了解及重视,对于规范其内部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常用法律法规一并进行了强化学习,加强了企业管理人员对标准化法及产品质量法的重视,引导其合法经营。
今后松山区质监分局将加强对辖区内的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从而更好的推进我区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