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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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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在涉及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中,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往往因法规不明确难以处理,甚至因此而使得一些违法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下面,就常见的五种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问题做一探讨。

  违法行为1: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违法情形: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国家批准的内容不相一致,存在内容虚假、夸大,标注不明显,不易辨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用者等问题。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与产品批准文号及内在品质无关。

  违法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适用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法行为2:冒用、伪造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违法情形:一是“盗号”,即盗用其他企业合法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二是“伪号”,即无中生有,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三是“租号”,即租用其他企业申领的批准文号贴牌生产;四是“串号”,即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多种产品一号多用;五是“套号”,即一个产品出现问题后换个名称包装再上市,新产品用老批准文号等,侵犯了产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

  违法条款:《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

  适用罚则:《特别规定》第三条。

  违法行为3:非法添加药品或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

  违法情形:一些厂家为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扩大市场影响力,提高其产品销售量,获取经济利益,人为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药品或药物成分,但是在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产品的相关资料上,与国家审核批准的内容均相符,因此,这种情形不宜定性为假药,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

  违法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适用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如果在该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相关资料中,有提及或者暗示疗效等行为,则可按照“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查处。

  违法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保健食品

  违法情形:“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隐瞒真实的生产者,一旦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最终的责任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已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欺骗了消费者。

  违法条款:《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适用罚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5: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

  违法情形:主要针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标示的文字内容、图案等外在表征进行具体定性处理。即“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情形的,无论该产品使用的批准文号、生产活动或包装标签是否合法,由于其外在特征已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药品法定特征,属于药品管理范畴,应认定为药品,再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即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违法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适用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医药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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