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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消法》保护范畴 扩大消费者受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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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消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来,这一与消费者最紧密相关的法律便展现了其独有的号召力。一方面,消费者对于草案中的各项修正条款纷纷申明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对于尚存争议的《消法》适用范围,法律业界人士也希望能够在此次修正案中得以明确。

  5月6日,参与《消法》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学界对于“消费者”范围的定义还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达到统一,建议将购房者、购车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确纳入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中,让这些群体能够享受到《消法》的保护。

  虽然在大多数人的印象里,《消法》中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是拿钱购买产品的人,不论这个产品是房子、车子这种有形的商品,还是治病、上学这种无形的服务。但是由于一些消费行为或者消费品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掌握标准的时候并不能完全统一。

  刘俊海给记者举了一个发生在四川的真实案例:几年前,一位消费者在4S店买了辆新车,后来发现车门曾被涂过一层漆,为二手车,于是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然而法院却以汽车为奢侈品为由,否定了消费者的赔偿申请。

  除此以外,由于医疗行业在国家保障体系中的特殊位置,导致在很多时候医疗服务具有社会福利的色彩,所以,一直以来它并没有被看作是整个服务业的一部分,而是延续着社会福利式的思维定式,患者在求助《消法》保护时也经常遇到障碍。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总结了这几大领域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金额巨大、专业性强、领域特殊。不过,李伟民认为,这些都不能成为其脱离《消法》保障范围的理由,“一定要坚持消法调整的商品和服务的法律本性,只要是消费者为获得所用的消费资料和劳务而从事的各项活动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房屋、车辆、医疗服务、市场化的教育服务都应在其保护范围内”。

  “白马也是马,有特殊性,更有一般性。”对于为数众多的特殊领域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刘俊海说,我们坚决反对任何过分强调本领域的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而使本领域脱离《消法》调整的错误观点。针对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可以制定《特别法》,但是有一个前提,对这个行业的保护力度一定要大于《消法》,例如邮政、铁路、民航、金融、银行、保险等,不能只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投诉543338件。其中,质量问题居首位,超过50%;位居第二的是售后服务问题,占14.2%。“消费行为和价格也没关系,无论标的物价格多高,无论是房子还是车子,只要是存在质量问题,就应该适用于《消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刘俊海认为,修正案中将对于消费者所受损害的赔偿由假一赔二提至假一赔三是一个进步,但是希望能够取消惩罚赔偿的封顶态度,让企业在知道惩罚赔偿成本的时候有所顾忌,把中国打造成类似于美国的“幸福受欺骗”的国度。

  此外,《消法》适用范围还因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引发了争论。李伟民认为,这种行为并无不妥,因为并没有明显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有正义性在其中,所以不但不应该受到限制,还应该鼓励。

  李伟民说,虽然修正案中没有明确规定《消法》的适用范围,但是一个高度的、抽象的、开放的概念也许更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他建议在《消法》中不做具体说明,但是在未来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中,可以通过强调性的列举,把适用《消法》的范围界定出来,尤其是对存在争议的商品房、医疗、教育等区域进行明确,以达到司法实践中的统一。

作者:何可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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