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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机构与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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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前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长期的环境污染和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公众对食品质量和品质的要求逐步提升。有机农业是崇尚和遵循生态、健康、公平、关爱的基本理念。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发展迅速,但伴随我国有机产品、认证价值的显现,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机生产和认证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信心,威海了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因此,中认网根据相关丛书,将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一一解读。

  1: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规则。

  解读:本条款说明实施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也就是统一认证制度、统一认证目录、统一标识、统一标准和认证程序。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解读:适用于所有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GB/T 19630 《有机产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规定了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程序,包括认证申请、认证受理、现场检查、认证决定等相关要求。

  规定了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后管理活动的统一要求,如不通知检查、信息变更和通报、销售证、再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信息报告以及认证收费等管理活动要求。

  1.3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定。对从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地区进口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解读: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有机产品都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包括在国内生产、销售的有机产品和从国外进口的有机产品,但对于进口有机产品,如果其所在地国家/地区与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可遵守备忘录或者协议的相关规定。

  1.4 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读:无论是认证机构还是获证组织均需对齐工作或产品负责。对于认证机构来说,其按本规则的规定来开展的认证活动,还应同时满足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能免除承担其他责任的义务。同样,对于获证组织来说也是如此,其有机生产和加工活动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但不意味着可免除履行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

  2 认证机构要求

  2.1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解读:《认证认可条例》在硬件实施、管理、注册资本及人员方面对涉及认证机构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要求至少有10名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对于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外放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所欲在中国境内开展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均需满足以上条件,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时,须经过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机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先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超过5张。

  解读:认证机构应在获得货架认监委批准的12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符合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本规则的证明文件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可视为满足此要求的一种方式。认证机构在向国家认监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之前,可以在批准的认证范围内开展相关认证活动并颁发认证证书,但每一批准的认证范围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3 认证人员要求

  3.1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解读:认证人员是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最关键因素。与认证活动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可涉及下列七类:

  (一) 认证方案(或实施规则)及相关要求(如补充技术要求)的制定人员;

  (二) 检查人员;

  (三) 检测人员;

  (四) 认证决定人员;

  (五) 专业能力评定人员;

  (六) 技术专家;

  (七) 认证工作管理人员,主要指从事申请受理和合同评审、检查和检测人员的委派、检测活动的控制以及评价报告的检查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认证机构应根据不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相关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工作经历方面的要求。对于从事认证活动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解读:认证检查员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等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的执业注册资质后方可从事认证检查工作。申请注册的检查员必须具备办法中规定的关于教育、培训及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首先参加CCAA认可的有机产品国家注册检查员的培训班,并经笔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前检查员需具备注册专业相关实习检查经历并提交相关的申请面试注册文件,经CCAA文件审核合格后参加由CCAA统一组织的面试,并取得所在专业类别的注册方可从事相应专业的检查工作。

  关于境外认证委托人的认证检查活动,以往有些认证机构通过与境外的认证机构合作或在比较境外标准与国标的差异性的基础上来承认境外机构的认证结果。但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这两种方式都是不允许的,除非境外机构的检查员也获得了CCAA的注册,并且是按照GB/T 19630来试试的检查活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解读:取得资格注册仅是检查员开展认证检查工作的最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应建立人员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根据经注册检查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分析确定检查员开展认证检查工作的专业类别。

  4 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解读:GB/T 19630《有机产品》是目前中国国内唯一的专门针对有机产品而制定的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企业均需按照此标准的要求建立企业的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质量管理体系与追踪体系并在生产中切实观测实施。所有对中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实施认证的认证机构均需按照此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作者:佚名 来源:中认网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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