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塑料包装生产许可检验机构通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用塑料包装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州)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3年4月16日

  附件:新增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doc

  附表:新增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检范围.xls

作者:佚名 来源:质检总局食品司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9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