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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欧盟机械指令要求 磨光机出口德国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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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华检验检疫局在对1批出口德国的角向磨光机(HS码:8467291000)进行检验监管时发现,可自锁开关未配备重启预防装置,不符合德国市场监察机构要求。根据欧盟机械指令2006/42/EC Annex I条款2.2.1的规定,协调标准EN60745-2-3条款21.18.1的规定,对于额定直径不超过155毫米的手持角向磨光机和额定直径不超过130毫米的直磨机,德国做出以下规定:开关可以锁定在开启的位置,但本身没有配备防止重新启动装置的工具产品被禁止,即不允许使用不带重启预防装置的可锁定开关。目前,金华地区出口德国的大部分小型角向磨光机和直磨机都不能满足新指令的要求,必须防止意外启动或者意外连续操作带来的风险。

  根据上述情况,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相关企业:对照本企业生产的角向磨光机、直磨机型号规格,发现可自锁开关未配备重启预防装置的实施整改(额定直径超过155毫米的手持角向磨光机和额定直径超过130毫米的直磨机除外),对于不能实施立即整改的,应提交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加强欧盟相关法规研究,在出口产品时遇到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新情况、新动向等,可及时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以便组织应对。

作者:姚聪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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