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法规,规定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表决,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条作出了上述规定。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从农产品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经营的监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海南是全国冬季瓜菜生产基地,有无疫岛著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曾指出,海南农产品市场主要在岛外,每年有500万吨的鲜活农产品销往全国各地,是全国冬季重要的“菜篮子”,还有部份农产品远销新加坡、欧美等国。
意见指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是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定位之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维护国际旅游岛建设大局、加快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意见同时还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此,条例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和海南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海南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
条例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包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条例明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