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质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新疆和静县质监局制定出台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质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队、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内部事务管理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或不正确履行规定(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同时还明确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有效的规范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有效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质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