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科技公司向广东黄埔检验检疫局申报一批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生物肥料。检验检疫人员在审核中发现,该批肥料申报为“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为植物源性肥料。按我国相关规定要求,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应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肥料登记证明、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证单向指定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且国外植物源性肥料生产供应者应申请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检疫注册登记。而该公司在进口该批肥料前并不了解这些要求,未办理所需证单,外商也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因此,黄埔检验检疫局不予受理该批肥料报检。目前该批肥料正在办理退运相关手续。
进口肥料易携带疫情且成分复杂,进境后又直接进入农业生产生态系统,检疫风险高。为此,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将肥料相关产品调入法检目录,并制定了《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植物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