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部(USDA)农业市场服务局(AMS)根据《易腐农产品法案》(Perishable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Act)寻求有关修订分割肉原产国标签(country of origin labelling,COOL)提案的评议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1日。该提案旨在向消费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并修改“零售商”的定义,使其包含所有得到许可的零售者。此次修改将采纳WTO上诉机构的建议,上诉机构曾要求美国在2013年5月23日之前修改COOL要求以保证与美国多边义务一致。
《2008农业法案》修订了此前的强制性COOL要求,规定一个商品如要张贴原产地美国的标签,该产品所有的生产活动都必须在美国的土壤或美国的水域范围内进行。对于北美一体化市场生产的产品,标签必须注明产品每个生产阶段分别来自哪个国家。《2008农业法案》还对分割的牛肉(包括小牛)、羊羔肉、鸡肉、山羊肉和猪肉等;绞碎的牛肉、羊羔肉、鸡肉、山羊肉和猪肉;野生和养殖鱼类和贝类;易腐农产品、夏威夷果仁、山核桃、人参和花生等产品施加了强制性COOL要求。COOL法规要求任何从事向零售商供应上述商品的人都必须提供产品的原产地信息。鱼类和贝类的生产方式(野生或农场养殖)也必须被明确表明。该规则不仅对零售商和供应商提出了向消费者告知和产品标识的要求,还提出了保留记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