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30日审议并通过《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条例规定,生产者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加工、保鲜、包装,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宜生说,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海南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将没收违法所得,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例还首次明确,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