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食品、农资、医疗器械、纺织服装产品的商品条码标识进行了强制性的要求。
据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朱隗明介绍,《办法》的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对物品编码管理的要求,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的4大类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即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这些都属于强制性的要求。
《办法》还规定生产者编制商品条码,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印刷企业的相关行为做了约束性规定。《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