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施行。各有关部门依据《条例》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也将施行。3月27日上午,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就《条例》的实施进行了说明。
北京市食品办负责人介绍说,未来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将以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实施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构建“两大体系”,即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北京85%的食品靠外埠供给,首次提出‘两大体系’也是为了防止食品输入型风险”,北京市食品办巡视员王建华说。
首次明确:
街道办须负责排查隐患
条例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其中,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实际,首次明确界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组织综合治理等5项职责;发现辖区内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市场准入:
19类业态许可要求不同
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特大型消费城市的特点,借鉴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19种业态类别,分别是: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严格执法:
闭门抗拒检查将受处罚
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经常碰到有商户以歇业、关门等方式逃避检查。此次条例规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解决了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此外,监管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遮挡,客观上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开创先河:
食品犯罪终身行业禁入
经营者一旦因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触犯法律,过后再想“另起炉灶”恐怕不行了。北京市将严格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同时将食品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确定管理重点和频次。对构成犯罪的严重失信者将实行行业禁入。
按照条例规定,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受雇经营。北京市这一规定在国内开创了严惩重处和信用惩戒的制度先河。
安全控制:
实行动态化目录管理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有效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对安全生产的危害。对农药经营者实行动态化目录管理。由农业部门制定农药经营者名录及名录管理办法,准许名录内的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并建立退出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全程追溯:
相关记录保存2年以上
条例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实现重点食品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安全信息可追溯。
在农产品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建立经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在生产加工环节,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记录养殖信息,不得收购或屠宰加工无固定基地、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产品。在流通环节,生产经营者要查验记录食品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
风险监测:
同类食品可临时控制
北京市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但有证据表明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参考依据。对经评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购进或销售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餐具消毒:
取得许可才能经营
记者注意到,原先门槛较低的消毒餐具行业,首次作为食品经营的一个单独的业态类别出现。据介绍,从4月1日起,经营消毒餐具服务须取得相应许可才能经营。目前全市有130多家登记注册的消毒餐具企业,在过渡期内,这些现存企业将按照新的规范进行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关闭。
流动商贩:
须定点定时经营
《条例》规定,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并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网售奶粉:
须先取得流通许可
此前引起公众广泛热议的“网店拟禁售奶粉”有所变化。在食品安全条例配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无店铺经营项目核定只有预包装食品,没有“乳制品”一项,当时业界据此分析,今后网店将被禁止销售奶粉。
“4月1日起实施的新条例细则将乳制品纳入到无店铺销售业态的经营许可项目中”,27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冀玮告诉本报记者,在食品安全条例配套细则公示期间,有意见提出,网店经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北京市工商局在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之后,决定按照国家专项审批规定许可网售乳制品。
不过,尽管许可网店卖奶粉,但前提是须经过严格审批,取得流通许可证才能经营。记者查询发现,按规定,无店铺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目前网上代购奶粉的经营者多没有营业执照,因此,尽管网店允许销售乳制品,但网店代购奶粉恐怕也过不了准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