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两会上,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都进行了正面回应,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出:“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犯罪,审结生产销售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等犯罪案件1.4万件,判处罪犯2万余人。”
此次两高报告能够正面回应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对于用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正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把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纳入法制轨道进行,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犯罪,更有利于全社会的法治建设,适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依法依规行使国家权力,依照法律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其次,任何公民,无论涉嫌何种犯罪,都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处理。虽然犯罪分子具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民愤很大,但是对于他们的处理,也应当依法进行,不能因为一时的民愤,而错误适用法律,这不仅会无益于案件本身的处理,更会破坏法治,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出现。
应当看到,近几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社会民众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扩大了打击的覆盖面,从某种程度上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起到了遏制其蔓延的效果,这些工作和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这些年司法机关处理的食品安全犯罪中,很多被告人都属于累犯,财产刑被判罚很高,最高可以令其倾家荡产。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的财产刑适用,一直缺乏非常明确的标准。为了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司法机关还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刑能有明确的裁判尺度。
同时还应当看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和其他很多犯罪问题一样,不是靠严刑峻法能够解决的。所以,在出台相关财产刑的裁判标准上,还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很多人都认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罪大恶极,应当大幅度地加大处罚力度,才能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但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
犯罪分子之所以犯罪,是有其社会背景和社会根源的。如果不分刑罚幅度,一律适用严刑,可能会不恰当地诱发更为严重的犯罪。比如我国宋代刑法规定,只抢劫不杀人的,判处徒刑,抢劫同时杀人的,判处死刑。而同时期的印度,为了打击犯罪,刑法规定,抢劫者一律判处死刑,结果导致抢劫犯在抢劫时,几乎都会杀死受害人。
所以,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问题上,还要在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起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改善食品企业发展环境。只有真正建立起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