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03号)(下称《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药品、医疗器械;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农药、化肥、种子等六大类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供应链管理、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及自动化管理等方面最重要、最基本的先决条件。《办法》的出台将规范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江西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同时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有效建立重要产品的跟踪与追溯制度,推动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推动江西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