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等县出台文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文件明确规定了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14种不良行为为食品违法行为。食品生产、销售及经营企业,如果触犯这些规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还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据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黑名单”企业向同级财政、税务、投资、卫生、环保、金融等部门进行通报。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