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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俊: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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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促进了美国的发展,林肯说,专利为天才之火加利益之油。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内在需求,不是因为外界压力!”

  如此铿锵有力的表达,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之口。去年下半年,他主审了两件大案:一件商标侵权案,判侵权方赔偿1061万元,创中国商标侵权案赔偿额之最;另一案件,第一次判定知识产权受害企业可以“陷阱举证”,大大增强了合法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这两件大案,传达出中国从严保护知识产权的声音……

 在知识产权日临近之时,“上海化工企业知识产权论坛”和“静安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相继召开。在论坛上,记者见到了“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孔祥俊,并展开了三次追踪采访。

  1061万元,“傍名牌”遭巨额赔偿

 去年,葡萄酒行业数百家企业齐刷刷地“盯”着最高人民法院,他们在等待一场“亿元”官司的终审结果。驰名商标长城葡萄酒起诉嘉峪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损失一亿元。这场建国以来最大的商标侵权案,摆在了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的案头。

 在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里,案情并不复杂。被告嘉峪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原先是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的经销商,见长城葡萄酒如此畅销,于是另外设计出“嘉峪长城”的商标,并委托其他厂商生产,大量“嘉峪长城”葡萄酒挤入市场。从产品包装上看,“嘉峪长城”制作考究,淡色描绘的长城如巨龙蜿蜒,俨然就是长城葡萄酒的系列酒。

 “嘉裕长城”面市后,中粮集团反应强烈,屡次交涉无果而终。2004年,一次市场调查,让中粮集团惊出一身冷汗:“嘉裕长城”已经打入华东、华南、西南市场,年销售量在4000吨以上,累计销售额超过1亿元!

 中粮集团忍无可忍,将“嘉峪长城”告上法庭。

 类似这样的“傍名牌”,早就是市场竞争中的常见一幕,仿冒者或取谐音、或品牌近似,知名企业每年砸下数亿元广告费建立的品牌,就这样被“搭便车”。如果说驰名商标是品牌巨人,这些仿冒者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巨人之肩。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傍”上名牌,不需要付出前期投入,就能在一两年内富得流油。

 作为本案审判长,孔祥俊的心情难以平静,他面临着两难的抉择。显然,“商标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仿冒他人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者借知名品牌的市场信誉,行销自己的商品,使得本该流向他人的财源流到了仿冒者手里。这种不公平手段,这种对合法权利的侵害,法律不能不管。”

 但社会上另外的声音也存在:“傍名牌”的企业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嘉峪长城”已经发展壮大,而且照章纳税,一棒子打死太可惜。

  但是,孔祥俊坚定地说:“优胜劣汰促进了市场经济生生不息,名牌就是先进生产力的体现。假冒商品鱼目混珠,淡化了名牌商品的独有标识,混淆了消费者选购名牌的视听,不正当地抢占了名牌商品的市场,使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不正当竞争中中箭落马,甚至被假冒者摧毁。假冒者不只是扼杀了名牌的生命力,更是扼杀了先进的生产力。如果最高法院不表态,全国不知道还会出现多少仿冒者。”

  8月10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嘉峪长城”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嘉峪长城及其图案”的葡萄酒产品,并且赔偿中粮集团1061万元经济损失。

  1061万元,这是最高法院取证调查后,合理得出的“嘉峪长城”的利润总额。在21页的判决书中,孔祥俊为了让这个案例在全国产生示范作用,又特别增加了一段:“对于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应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这有利于鼓励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发展。”

 判决一出,法律界振奋了,判决书受到称赞。一位法学家感叹:“这简直就是教科书式的经典判决书!”

 “陷阱取证”合法,为北大方正撑腰

 1061万元,这个数字如此震慑人心;“给予驰名商标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让品牌保护的思路如此清晰。铿锵有力的判决书,显示出法律的尊严。去年,另一件全国关注的反盗版案件,再次提交到最高人民法院。

 案子同样发生在一家颇有知名度的公司身上。2000年,北大方正公司发现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盗版软件。为了获取证据,北大方正绞尽脑汁,最终采取“陷阱取证”,派出两位员工装扮成用户,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购买了高术公司随机配备的盗版软件,设下“陷阱”取得证据。2001年9月,北大方正将高术公司等相关企业告上法庭。业内称之为“软件侵权第一案”。

 一审判决北大方正胜诉,获赔100万元。对方不服,提出上诉。不过,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北大方正的取证方式不合法。

  判决一出,社会各界对“陷阱取证”合法性的各种争论此起彼伏。北大方正不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界和软件业界对这个案子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长城葡萄酒案。这场判决,绝非只是讨回100万元,而是对“陷阱取证”方式合法与否的裁决。这将影响到一个国家所有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取证方式。

 考虑到这个案子的影响深远,最高法院并没有“指令再审”,而是不走寻常路———亲自提审。

 孔祥俊再次担任审判长,问题的焦点集中在“陷阱取证”是否合法。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常常采取这一办法进行侦查,可民事案件中,并无定论。二审法院之所以不认可,是因为“‘陷阱取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参与审理的法官们深知判决对全国的影响,他们站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更高层面来考虑。最终,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判断标准:判断一种取证方法是不是合法,要看它是不是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这个方法只是为了获取证据,不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认它合法。毕竟,软件企业的维权取证如此艰难!

 在这一思路指导下,去年,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锤定音:“陷阱取证”合法有效。历经5年之后,北大方正全面胜诉。

 这又是一个有导向性的大案!谈起此事,孔祥俊的脸上浮现着笑容,颇有几分欣慰:“争论了这么多年,盖棺定论了,有点讲头。”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

 厚厚的判决书,白纸黑字,为“陷阱取证”正了名,软件企业手中多了维权的利器。毫无悬念地,该案一举成为2006年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当然,在记者提及上面两个大案时,孔祥俊一本正经地说:“我只是作为合议庭的一员参加这些案件的审判,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判决结果是所有参与案件审理和把关的法官们集体智慧的结晶。”

  一间书房,法学家的学术作坊

 两大案件终于盖棺定论,闻者都会产生畅快淋漓之感。有人说,当今商战中的企业对决,都是靠知识产权的“武功秘籍”。从商标、商号、包装、装潢到商业秘密、专利,这些由企业艰辛练就的“秘籍”能否奏效,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保障。其实,孔祥俊为了胜任法官职位,更多的是做一个学者,人称“孔博(士)”。

 学者之路,始于大学。1982年,山东定陶的学子孔祥俊考入华东政法大学。这四年间,他奋发苦读,泡在图书馆,除了饱览专业著作,政、经、史、哲通通涉猎,他最喜爱的一首诗是郑板桥的“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毕业后,他到了山东菏泽中院,仍然没有放下书本,3年后顺利考上法学名家江平的研究生,一直修完博士。出人意料的是,在江平名下学成之后,他没去法院,而是到了国家工商总局。他的想法很简单:“我对反不正当竞争有着不同寻常的偏爱,它把我吸引到工商总局。”

 带着这份偏爱,他如饥似渴地阅读国外资料,也越发觉得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有关竞争法的研究非常薄弱。于是,他开始写书。十多年时间,已有20几本书问世,紧密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WTO知识产权协定、法律方法论等内容。

“很多人没见过他,但都读过他写的书,他们还以为孔祥俊是老头子”,《中国律师》杂志原总编,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乐呵呵地说。他是孔祥俊的学长,“孔博很低调,也很谦虚,我在华政时都不认识他。他的成功,要归功于兴趣这个最好的老师,热爱加上勤奋,他能不出成果吗?”

 从读书到写书,孔博痴迷其中,这是他生命中最重要的两件事。于是,书房也就成为他最看重的处所。不仅是因为他的万卷图书要找个安顿之处,更在于他“需要一个出活儿的作坊”。他曾说:“影响我再就业选择的,做什么活儿固然是第一考虑,能否拥有一间书房也是重要因素。”

 孔博感叹,书房让他有一种体会至深的温馨,只要置身书香四溢中,其他东西都是过眼云烟。但他又乐呵呵地说:“很多人把好读书与书呆子联系到一起,好像读书人走路都会撞到树上。像我这个人,竟使一些人为我还没有成为书呆子而称奇不已,为我居然还会买菜、还会做饭、还会打扑克以及和没我读书多的人有一样的喜怒哀乐而称奇不已。这真是对读书人的天大误解啊!”

  几年后,他通过考试,进入最高法院。后来被破格提拔为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朱妙春告诉记者,孔祥俊首先是学者,他写的书都是基础理论,帮助了众多的中国读者。现在,法学家走到了最高法院的岗位上。立法是设立解决问题的规则,而他可以通过学者的思想指导立法。同时,他既是理论家,又是实践家,他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亲自参与审判来实践那些理论。

 两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公布。这份文件指出,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使创新型国家的司法需求得到全面满足。文件贯穿着从严从重执法的精神,记者找到这段文字:“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作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请求依法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毫无疑问,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孔祥俊说:“这份解释规定的内容似曾相识,看起来不新鲜,里面都是对成熟做法和共识的归纳。国内的法官、企业和公民见到文字才觉得踏实。否则,你说得再好,再有道理,他们脑子里还是打问号,不敢用。所以,成熟的东西需要总结成文,赋予其直接的法律效力。”

  孔祥俊不喜欢多说,他依然在潜心研究、学以致用、身体力行。看来,只能期待着下一本好书,下一个畅快淋漓的判决。

作者:孟群舒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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