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获悉,《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其规定实施节能改造需征得2/3业主同意,而对于有热计量条件却不按用热量收费的供热企业,或将面临被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针对当前存在的因实施主体不落实影响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问题,《条例》对改造实施主体及实施节能改造需征得业主同意的比例也作出了规定,记者从《条例》第三十三条看到,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
对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单位,将征收公共建筑超标准用电加价费,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记者看到,《条例》还设立了独立章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强制推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同时,要求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