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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标准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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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世以后,我国标准化工作受到各方面空前的重视。标准作为促进贸易、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动植物安全等的重要技术文件,其质量也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标准的质量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笼统谈提高标准质量是无法操作的,只有确定其具有可操作的指标体系,才能判断现在的标准质量和如何提高标准质量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指标体系来对标准质量给以明确的判定,只能从现有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来谈有关影响标准质量的因素,在逐步研究并完善各种因素的过程中,提高标准质量。

  一、 标准制定程序

  标准制定程序的规范化是影响标准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标准的制定程序有其严格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制定标准可以避免一系列人为的、随意的因素对标准的客观效果产生影响,可以保证标准的制定更科学、更符合其自身规律。当前,我国各级标准的制定程序基本上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虽然这个程序比ISO/IEC所规定的程序显得粗略了一些,但如果认真执行该程序,基本上仍能适应并满足我国现有标准制定的需要。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制定程序分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均应有相应的要求。对于每个阶段要做什么、工作的条件、工作范围;有哪些文件要起草、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才能继续进行以及与下一个阶段如何衔接等情况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与ISO/IEC导则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只是ISO/IEC导则对标准制定的程序要求得更详细,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更严密,更细致,责任更明确,更利于自动化管理。当前我国正在以该导则为蓝本制定我国的标准制定程序,这就是大家所期望见到的GB/T1.3,希望其尽快出台,进一步规范标准制定程序。当前,与现行规定相比,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中存在如下值得改进的问题:

  1、 征求意见或审查的范围和代表性

  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文件,它是各方协调的产物,无论是征求意见还是审查,都应有与其利益相关及关注它的各方面代表和专家参加。因此,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了应有用户、生产方、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主管部门等方面代表讨论和审查标准,并对起草单位参与审查的人员数量作了具体限制。这说明了标准的制定要有一个公平的环境,也说明要有各有关方面的代表,而不仅仅是专家审查标准。当前的情况与之相差较远,经常出现的情况是:

  --排斥不同意见的代表;

  --征求意见或审查范围太窄;

  --相当一些参与人员不能代表自己单位,或单位根本不了解参加标准化活动人员的表态情况;

  --审查人员太少等。

  2、 标准制定中的随意性

  标准的制定有其严格的要求,从申请标准计划一直到报批都有相应的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虽然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不断调整标准的制定工作,但都应在标准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应随意改变。当前反映出的许多现象应引起我们大家的重视:

  --计划不能按GB/T1.2-2002中"标准必要性评定"所规定的分析方法来确立;

  --不按规定完成各阶段的工作或随意省略有关的阶段;

  --随意拖延标准制定中各环节的时间;

  --随意扩大或改变标准的适用范围;

  --不与相关的部门协调标准的内容;

  --审查工作草率,不按规定将有关的文件提前交给审查人员等等。

  以上现象反映出了我国标准制定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及遇到一些情况不按规定而随意处理的现象。标准制定程序的不规范,降低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影响了标准的质量。

  二、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准确性

  标准的内容及形式应具有严肃性。标准中产生的错误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的确定要严谨、可靠,各种数据要准确,各项内容的确定必须要有准确的出处,对拿不准的内容不能有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一定要通过相应的试验、验证、总结、归纳得出。对采用国际标准,要充分理解原意。除此之外,当前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准确性还反映在对标准的引用上。

  一项标准一旦被引用,就成为该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了和该标准相同的效力,但事实上我们的标准中并没有将引用标准的作用提到这样一个高度。

  较典型的情况是某些起草人没有将所有的引用文件搜集齐全,并在仔细分析后再动笔制定标准,在审查会上起草人甚至不能提供所有被引用的文件,不能明确指出所引用文件的适用范围等等。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标准编号比较复杂。国家标准的现行、修改、修订、废止、合并、转行业标准等信息无法从一个唯一的具有完整信息的渠道获得。因此有时并不能准确判定一个标准的当前状况,而要检索相当一些资料之后才能判定。这对于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联系方式还不十分发达的国家中有时是很无奈的。行业标准的状况更令人生畏,历史上从部颁标准到专业标准又到行业标准的延续,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管理状况,管理人员随机构改革而产生的流动效果,造成当前行业标准的信息很难控制,即使在国家法定的行业标准备案机构,由于种种原因,也无法掌握全部现行的行业标准信息。因此一项国家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稍一疏忽,就会产生不准确的情况。如果在制定、审查标准的过程中,没有仔细斟酌引用标准的准确性,产生的问题就会更严重。这一现象在标准的审查中已多次反映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标准的可操作性,降低了标准的质量。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引用标准是一个更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根据GB/T20000.2的规定,可将国际标准中引用的标准改成已被转化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直接引用国际标准。我们的起草人在验证这些引用标准的内容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

  过去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等同、等效和非等效(再早为参照),但在判定采标程度的掌握中,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尺度,人为因素很大。当我们引用一个已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国际标准时,引用的标准内容是否完全适用,其内容变化情况如何并没有在审查中给以足够的重视。在等效或非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已转化为我国的标准被引用时,被引用的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对引用它的标准的影响,更没有给予认真的分析。这种现象反映了我们在制定标准时在一定程度上不够严谨,这些现象影响了标准的准确性,降低了标准的质量。

  引用标准中的不确切现象往往容易被忽略掉,这一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标准中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保证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是衡量标准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判定技术内容符合这些原则的依据之一是技术内容的确立是否有令人信服的来源。

  当前我国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主要是依据以下方面确立:

  --国际标准的内容或国际上有关的文件;

  --科研成果;

  --多年积累的经验;

  --总结的教训;

  --执行多年的有关文件(规定)等等。

  一般来讲,上述内容作为我国标准的技术内容来指导有关的生产实践是比较适宜的。标准审查的人员在判断标准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时,往往要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仔细分析标准中技术内容,确立依据及有关验证的描述是否充分。而当前我国的一些标准中技术内容在确立时其依据存在一定缺陷,从而影响标准质量,如: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上的有关文件时,并没有分析这些内容是否适用于我国的现状;

  --并没有认真考证采用的国际上的文件是否在该领域中居先进或领先的地位;

  --将一些尚不成熟的科研成果或没有进行充分验证的试验结果运用到标准中;

  --在一定范围内行之有效的经验教训没有经过充分验证就要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等等。

  另一方面,对一些新出现的影响到标准内容的因素没有给予充分研究,也造成了对标准质量的影响。

  随着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高新技术及新生事物对标准化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可选择作为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因素已有新的突破。如知识产权的问题已渗入到我国的标准中来,其中专利问题不管人们愿意或者不愿意其作为标准的技术内容,客观上已无可争辩地影响着我国标准的执行。

  --我国的国家标准中已经有意识地列入了我国的专利;

  --我国的国家标准中已经无意识地列入了国外的专利。

  对这些内容我们还没有充分研究其作为标准中技术内容而产生的效果。为此,对标准中技术内容确立的依据要认真考虑,依据应该充分,并应对有关的依据给予认真研究,以保证标准内容的科学性,从而保证标准的质量。

  四、标准编制的规范性

  标准编制的规范性包含两个主要方面:内容的规范和形态的规范。

  标准内容的选择,完全是根据该标准要规范的标准化对象来确定的,围绕着标准所确立的主题和范围,标准内容的选择具有最大的自由度。在符合标准制定原则的范围内,标准完全可以确立各种其认为应该确立的内容,但是标准在制定中不能漫无边际地增加内容,这就是内容选择的规范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一批标准可指导某一类标准内容的确立,如GB/T20001号标准,就提出了术语标准、图形符号标准、分类编码标准、化学分析方法标准所应选择的内容。但它们所规定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符合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行业、各系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掌握。然而多年的实践证明,按照这些标准及有关导则、指南来规范标准中内容的确立,既可以做到事半功倍,又可使标准获得最大的效益,因此这些导则、指南所制定的原则是必须要重视的。目前,相当一批标准正是忽视了这些要求,才产生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衔接;

  --同一系列或同一个标准的若干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不清楚;

  --标准的逻辑及层次不清;

  --任意增加标准的内容;

  --相关联的内容(如提出要求后必定要提出方法)不配套;

  --标准内容规定过死(如应由供方确立的数据在标准中都作了严格规定);

  --内容确立脱离实际(如相当一批产品标准确立的检验规则);

  --影响贸易的指标规定的不具体(如包装要求);

  --随意扩大标准的权限(如标准中规定职能);

  --内容的科学性欠缺;

  --增加了标准中不应规定的要求(如合同等);

  --限制了技术的发展;

  --个性标准与通用标准间存在矛盾等等。

  这些问题的纠正,只有在充分理解GB/T1.2的基础上并加以不断实践,才能逐步解决。

  标准形态的规范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一项标准如果制定出来像一篇科技论文,将会在执行中出现很多问题,因此标准的编写一定要规范化。而最直接的指导文件便是GB/T1.1-2000。在这个标准的执行中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前言的编写异常简单,与引言内容相混;

  --范围界定不清;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概念不理解,引用方式不正确;

  --不能科学、合理的应用注日期引用方式;

  --术语的确立不规范;

  --量和单位的应用不符合要求等等。

  内容和形态应是统一的,因此标准有其固有的编写特点。有相当一些人在编制标准时之所以感到无从下手,就是由于各种固定的形式束缚了人们的思维,感到各种框框、规定和要求相互牵扯。但是当人们理解了标准编制的规则时,就会感到应用一定的规则对于掌握标准的编写是相当有用的,而按这些规则编写标准,才能保证制定出一个在内容及编排形式上是高质量的标准。

  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是在一个生产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逐渐提高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而管理思想的变化,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调整也影响了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当我们强调提高标准质量的同时,首先要看到的是我国标准化工作所走过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的巨大作用,再看它如何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现阶段的需求,而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我们要一项一项的分析并找出这些标准存在的问题,将其归纳、总结出带有共性的缺陷,而后提出改进的方法。这是一项极其枯燥的工作,但是不进行这样细致的分析,而笼统地谈问题是不能真正提高我国标准的总体质量的。只有对一项一项具体的标准都逐步提高其各自的质量,才能说我国的标准质量有了实质性的提高。

作者:沈同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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