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添加剂标识管理制度》的含义
食品添加剂标识是指在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食品添加剂标识管理制度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进行监督管理的措施或方式。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添加剂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用香精的标签标识有特殊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食用香精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QB/T 4003《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这个标准规定了食用香精标签有关文字、内容的基本要求。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将食用香精按产品包装形式分为“最小单体包装”及“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两者标签要求标识的内容上有所差异。其中——
“最小单体包装”标签强制要求标识产品名称和型号、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分装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许可证号、警示语“不可直接食用”等内容。对于“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标签,其标识内容较少,只需标识产品名称和型号、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许可证号(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产品)等内容。
另外,《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还规定了食用香精非强制性标识的内容,主要有产品的批号或代号、适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以及为避免用户误解或混淆食用香精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产品名称前或产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和咸味香精等。
2011年批准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提出了相关要求。GB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