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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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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开始试行,该试行办法规定,“小餐桌”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才可经营,原料、添加剂等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以保证食品安全,从业人员还要每天早晨检查健康状况。

  该试行办法所适用的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就餐学生不多于3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同时,“小餐桌”经营者应当在药监部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经营。

  为确保学生用餐安全,家长在选择校外“小餐桌”时,应与经营者签订学生供餐服务合同。经营者应当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向药监部门做出承诺。

  试行办法规定,“小餐桌”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从业人员的管理方面,试行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持证上岗。实行晨检制度,建立从业人员晨检记录健康档案。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不得从事膳食的制作、分装、发放。

  试行办法对“小餐桌”食品制作的整个流程做了明确规定:采购或者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在制作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最终加工出的食品要留样,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并保存48小时以上。

  如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救治,控制并封存剩余膳食,并在事发2小时内向药监部门报告,同时配合开展中毒事故的相关调查。

  学生家长如发现“小餐桌”经营者有违规行为,可向药监部门投诉举报,药监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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