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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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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陕西省政府第166号令发布的《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通过建立电梯安全监管共治机制,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概念,建立电梯退出(报废)机制,落实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相关费用等关键措施,全力确保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此次发布的《办法》有如下几大特点。特点之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电梯安全监管共治机制。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督促、支持和协调的联动机制。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形成了各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电梯安全监管共治机制。

  特点之二,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主体。目前,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较为复杂,特别是住宅电梯使用管理中,涉及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个责任主体。因此《办法》根据电梯使用中出现的不同情况,提出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概念。例如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产权所有者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等,将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到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要求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另外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点之三, “老龄”电梯将退出“舞台”。一般而言,电梯用到7年的时候进入中修期,10至12年进入大修期,15年以上则进入“老龄期”。由于目前我国对电梯并没有强制报废制度,电梯到了使用年限后,质监部门只能建议更换,并没有强制执行权。为此,《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报废的意见。

  特点之四,落实了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相关费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办法》还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同时要求,每半年针对维护保养的各类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及时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作者:訾力 王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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