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侵犯国内某些企业专利权为由,向中国华为、中兴等企业连续发起“337调查”。统计显示,2012年美国针对中国的“337调查”为18起,2013年1月份高达4起。
“337调查”是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有关规定,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的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外来产业对国内相关产业或正在筹建中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压制其建立、发展;二是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337调查”实施期限一般为12~15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18个月,但可以重复提起,这就使之成为美国企业阻挡外来竞争对手最省钱、最省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337调查”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涉及面广。调查对象几乎涵盖所有产品:例如,近年来我国稀土、集成电路、运动康复设备、蓝光唱片播放器、电子壁炉、激光打印机用墨盒、拥有照相功能的手机、可调光节能荧光屏、橡胶树脂、移动手持设备和相关触摸式键盘软件,以及便携式电子设备保护壳等都成为调查对象。
二是应对程序复杂。美国相关法律虽然规定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调查,但一般情况美国会尽量拉长至一年左右完成调查,且调查过程中,美国会要求当事各方提交大量关于专利无效和侵权问题的专家作证报告。完成大量的证据开示程序后,当事各方还需向行政法官提交详细的庭审概述。这些程序往往使调查对象疲于应对。
三是消耗大量资金。接受调查过程中,企业要支付包括达成和解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败诉后要支付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知识产权使用费、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损失等。少则上千万,多则数亿美元。因此无论成功如否,都给被调查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