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表示,2013年将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已培训了首席质量官2142人,在900余家大中型企业中设立了首席质量官,2013年将在大中型骨干企业推广设立首席质量官。
新年伊始,国家质检总局便施展出了一系列新动作,什么“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联通全系统”,什么 “信息化网络”、“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还有什么“首席质量官”,等等。这些新动作确实令人眼花缭乱,但却无法给公众带来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特别是,所谓的“首席质量官”,更是令人哭笑不得,要是按规定:若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拥有“一票否决权”的“首席质量官”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首席质量官”免不了有充当“替罪羊”的嫌疑。
实行 “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完全是基于一种美好的愿望,即企业视质量为第一生命,企业全身充满着 “道德的血液”。可事实上,从众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有几家企业是主动报告的?多数是媒体记者报道出来的。那些不良企业如果存心要在质量上做 “坏事”,怎么会主动报告?因为一旦 “阴谋”败露,就是 “死亡之日”,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只有千方百计瞒报,而不会主动报告。
也许监管部门认为,设立了“首席质量官”,既可以监督食品质量,又可以督促执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问题是,首席质量官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等于还是在端企业的“饭碗”,正所谓“吃别人的嘴软,拿别人的手软”,首席质量官看似对企业掌握着 “一票否决”的生杀大权,但势必听命于企业,对企业的食品质量问题,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管对首席质量官有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约束,然而,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首席质量官就变成了“首席替罪羊”。这可能会使真正的“幕后主使”逍遥法外。
其实,实行“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是一种“痴人说梦”式的监督。诚然,绝大多数企业是不会自掘坟墓的,但却不能不防不良企业的恶毒。如果让“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承载着对企业质量的全部监督,无异于置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首席质量官”恐怕充当了企业和监管的双重“替罪羊”,等到“出大事了”,则将责任全部推给“首席质量官”,不仅企业可以“平安无事”,而且监管也可以“安然无恙”。从小处讲,是监管部门过度信任食品企业;从大处讲,折射出了监管部门在食品质量管理上“主动”去追求被动,实际上是一种懒政行为。
因此,监管部门应主动履行监管责任和义务,借鉴发达国家的食品监管模式,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监督、大学研究机构等民间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经常性地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让法律和监管成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最牢固的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