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了解到,该中心近期制定发布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规定,绿色生资商标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他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获证产品必须在包装上使用绿色生资商标,并同时附有绿色生资产品编号和“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字样。具体使用式样参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
具体而言,绿色生资商标产品编号形式及含义如下:LSSZ(绿色生资)———XX(产品类别)———XX(核准年份)XX(核准月份)XX(省份国别)XXXX(当年序号)。省份代码按全国行政区划的序号编码;国外产品从51号开始,按各国第一个产品获证的先后为序依次编码。产品类别编号如绿色生资肥料产品为“01”,农药产品为“0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为“03”,兽药产品为“04”,食品添加剂产品为“05”等。
《管理办法》还规定,绿色生资商标及产品编号的使用仅限于核准使用的产品和产量。获证企业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绿色生资商标及产品编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不得进行导致他人产生误解的宣传。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其中肥料和农药产品的包装标签还必须标明绿色生资使用准则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
据了解,绿色生资商标使用权自核准之日起3年内有效,到期愿意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90天提出续展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续展。《使用证》所载产品名称、商标名称、企业名称和核准产量等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应保证获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其生产和销售的获证产品质量承担责任。获证企业如丧失绿色生资生产条件,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办理停止使用绿色生资商标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