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日照“12365”接到一市民电话,投诉岚山区某镇销售的一批外地产XX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请求日照质监部门抽样检查。当工作人员告知流通领域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处理时,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诉人却以坚定的语气表示:就请你们质监部门查处。
根据投诉线索,执法人员经到现场检查发现,经销的该批硫酸钾型复合肥料两吨,标注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2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6—8—16≥40﹒0%,每吨售价2000元。投诉人春天准备用于板栗果树施肥。在投诉人的执意要求下,执法人员按规定抽取了复合肥样品送样委托检验。
经技术机构对该批复合肥样品检验数据显示:总氮13.5%,有效磷12.5%,钾14.0%,总养分40.0%,与实际标注的16—8—16≥40﹒0%数据不符。检验结论: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经销商未提出不同意见。
针对该批不合格的复合肥,出现了几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于该批复合肥数量不大,且该批复合肥检验仅单项指标不合格,总养分合格,不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并且还没有使用,未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建议由经销商将已售出的产品全部收回,并退回生产厂家进行换货。
而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国办发(2001)56号文关于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管理行政职能划分的规定,该批不合格的复合肥应移交当地工商部门处理。
而还有大部分人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对待。鉴于该批复合肥的生产厂家属于市外省内的企业,那么已参与调查处理的市级质监部门,应按照鲁质监稽便字(2007)34号文件《关于转发国质检执函(2007)32号文件开展2007年农资专项打假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的“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工作的通知》[鲁质监稽便字(2005)215号]规定,认真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加大地区间、部门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开展联查联办,狠抓源头打假,决不放过一起农资违法案件”的要求,尽快将该批复合肥抽样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上级(省级)质监部门,由上级质监部门据情做出处理决定。
一般情况下,上级质监部门会迅速派出执法人员首先到省内的这家生产企业说明情况,在企业的配合下,查清同一批号复合肥的时间、数量和流向,如有库存(包括销售点未销售完的)应按规定实施抽样检验;同时,对正在生产的复合肥也要实施抽样检验。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其次,如该企业对之前抽样检验的结果无异议,应做好调查笔录,邀请该企业技术人员,并带上相应数量的合格的复合肥,一起到受理投诉的市地,与投诉人交换意见,协商赔偿投诉人损失,并坚持不违农时、不误承诺、不损形象的原则,努力做到对农民朋友负责,对受理投诉负责,对专项打假负责,以示“12365质监热线”的服务真诚,以示质监部门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再次,根据抽样检验结果的不同,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面对该案上述拟处理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