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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易触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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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公务员进入我们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稽查队伍,可以肯定,他们非常希望找到一些能迅速提高自己办案水平的方法。笔者综合各地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经验教训,发现在执法办案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需要特别“照顾”的关键环节:

  1.初查环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部门对于掌握的案件线索,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但在现实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的经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一般社会关系较广,背景复杂,往往案件一开始调查,就“搬”人,说情的、送礼的、干扰的纷至沓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由于意志不坚定,容易出现如下违法违纪行为:一是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亲友,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二是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钱物;三是该立案而不立案,为当事人隐瞒、伪造证据,减轻或开脱违法情节,致使案件流产。

  2.收集证据环节。我国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在现实中,现在一些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受某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在谈话询问中容易出现诱供、引供情况,一心想着如何找到当事人违法证据,如何罚款,从而形成违法违纪的隐患。

  3.查封(扣押)、(没收)返还财务、消除(销毁)违法标识(违法物资)环节。有关法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人员进行检查,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检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各种财物,可以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而在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容易出现如下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忽略向当事人出示搜查证;二是肆意查封(扣押)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三是非法丢失和损毁扣押财物;四是借返还(查封)扣押财物、钱款之机,吃拿卡勒案件当事人;五是在消除(销毁)违法标识(违法物资)之时,徇私枉法,或贪污财物,或顺水推舟草草了事,致使出现执法不到位,消除(销毁)不彻底,当事人改正不及时的不良后果。
作者:杨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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