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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处罚擅自拆除进境木质包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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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人员在对某公司调离至工厂的进境木质包装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木质包装上的部分木料已被拆除,且不知去向。

  经调查,该批进口货物连同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部门指定运至工厂等待检疫,代理该批进口木质包装报检业务的企业未尽监管职责,致使部分未检疫木料被拆除并丢失。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江阴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4号令)的规定,对该代理报检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也是该局首次依据84号令查处经调离查验的木质包装。

  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进境木质包装未经检疫不得卸离船舶。而在实际检疫工作中,为便于货主及时卸载安装货物,动植物检疫部门通常在初步查验后,指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未检疫木质包装连同货物运至工厂指定地点,等待检疫查验。未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得拆除、丢弃木质包装或者将其挪作他用。本案违法行为的出现说明货主及其代理人对未检疫木质包装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相关法律规定缺少了解。检验检疫部门应通过严格执法、加强宣传教育等途径,加大对调离查验木质包装的监管力度,防止可能带有外来有害生物的进境木质包装流失。
作者:李晶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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