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该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
《办法》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和线索与事实相符程度、危害后果、举报方式及货值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举报违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物质制售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还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特别奖励。
《办法》规定,对食用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使用非食用物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收售、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经营变质伪劣食品;伪造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标志;超剂量使用添加剂;私屠滥宰等14种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举报,都可获得奖励。
为真正打好维护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办法》要求该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办法》要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并在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基础上,要求各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逐步设立与云南省举报中心一致的举报专线电话,专线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办法》要求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求举报受理单位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