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要求的第三方食品安全认证已于2013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
第三方食品安全认证,即由第三方评审并对企业和进口食品安全性进行证明。从目前情况看,FDA将实施以下三种食品安全体系第三方认证模式:
一种情况是针对某种产品,例如水产品,对某些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做“相似性评价”,完成体系评价后与这些国家签署协议;
另一种情况是对于某些国家出口认证体系非常健全的某些产品,FDA对其体系进行可比性评估;
第三种情况是对于食品安全体系与美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重大差别国家,而且这些国家政府机构没有条件保障其出口产品能够达到美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需要按照FDA正在制定的第三方认证要求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评审。
当然这些国家也可以作为第三方监督员获得认证,这种情况下,要对这些国家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价。之前FDA已于2010年完成了对新西兰食品安全体系可比性的现场实验评审;于2011年以养殖虾为对象对第三方证明国外食品监督检查项目和进口食品抽样进行了认证实验;于2012年对加拿大的食品安全体系可比性进行了现场评审。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之前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FDCA)》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其变更内容多达12个方面的若干条细则,其立法之严堪称前所未有。法案中规定建立自愿合格进口计划,允许FDA承认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认证的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外国食品设施,并允许使用第三方认证参与自愿合格进口计划或用以符合FDA制定的进口认证要求。同时,法案明确了认可机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代理人、有资质实体、咨询性审核、法规性审核定义及资质要求、签发证书的要求,审核员要求。
美国是浙江宁波出口食品的主要市场之一,在宁波食品出口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目前宁波输美食品年出口量约9000万吨,货值约2亿美元,出口的食品主要有速冻蔬菜、水产品、罐头、调味品、糖果、食品接触产品等多个品种。
《食品安全现代化案》中一系列规定的陆续实施,对输美食品企业的生产环境、投入品使用、包装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成为我国输美食品企业的一道“食品安全门槛”。
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必须对FDA此举足够重视,进一步提高警惕,寻求适当的信息沟通渠道,采取适当的措施及时应对,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要根据FDA发布的最新规定正确调整自己相关生产活动,努力完善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强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以应对来自于FDA对企业的检查与认证;
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措施,提高食品的品质安全,对食品原料、生产、流通各环节都尽量采取国际标准与组织方式,加强自身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