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检验检疫局了解到,该局出台了《江苏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信用监管方式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旨在进一步深化出口分类管理,强化分类管理的差别化核心。
该《细则》的试行范围,控制在省级及以上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即出口产业集聚监管示范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检验监管综合改革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据了解,实施信用监管方式后,出口企业可获得三项优惠政策,即采用“共同检验”方式;对其出口产品实施信用放行,即报即放,并优先采用无纸化、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措施加快检验放行速度;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报出口免验资格。
《细则》规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的出口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获得分类管理一类企业两年以上,具备较强的产品自检自控能力和持续的质量保证能力,出口产品获得进口国(地区)所需的相关认证,质量长期稳定。二是质量诚信水平高,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三是获得地方政府推荐,具有行业示范作用,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四是最近3年内未发生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质量安全问题,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召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