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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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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规定》还明确了各类机动车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等。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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