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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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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颁布,并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有关葡萄酒产区保护的法规正式出台,同样也标志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成为全国第一个进入依法发展的产区。

  宁夏贺兰山东麓地区是中国重要的葡萄酒产区,2003年,贺兰山东麓获得“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认证,2012年5月又获得了中国优秀葡萄酒年度大赛唯一的“明星产区”奖。如今,宁夏葡萄种植面积已达51万亩,其中酿酒葡萄44万亩,年产量10万吨,葡萄及葡萄酒产值达到20亿元。近年来,产自贺兰山东麓的葡萄酒获得了近百个国际国内葡萄酒大赛金、银奖。宁夏已经成为世界上少有的几个能生产高端葡萄酒的绝佳产区之一。《条例》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范围界定”、“进入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葡萄酒项目需具备什么条件”进行了界定。此外,《条例》规定,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

  《条例》还规定,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志、字体、图案或者颜色。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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