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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莫忽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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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鄞州某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了一批出口至伊朗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了通关单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在货物检验合格后企业领取了通关单并预约了监装。但外贸公司临时接到客户提前发货的要求,为了满足客户要求,在尚未完成监装的情况下,外贸公司擅自出运了该批货物,导致无法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扰乱了正常的检验检疫秩序,也给企业埋下了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隐患。

  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框架下的一项进口货物核查措施。通常以政府授权或合同的方式,由输入国指定专门机构在出口方境内对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活动。除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外,应伊朗政府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也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了备忘录。2011年12月1日起,我国出口至伊朗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工业品都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证书,伊方凭装运前检验证书予以入境放行。

  近年来,埃及、伊朗等输入国政府对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查处力度不断加严。如埃及对查实的使用和伪造证书的企业将进行“黑名单”处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禁止在埃及开展进出口贸易,相关货物也面临退运或拍卖的严厉处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客户或其代理人擅自在清关时使用假冒装运前检验证书被查实,也会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声誉受损,甚至受到输入国的法律惩处,企业须高度重视。对这些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也将按照相关《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进行立案处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企业:一是要提高诚信守法意识,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业务,主动申请相关证书,并在签订合同时与客户明确装运前检验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客户伪造和使用假冒装运前检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自身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严格按照标准和法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输入国要求,同时在准备出口前加强与检验检疫机构的联系,确保检验监装和证书申领等工作顺利完成,避免因对政策不熟悉导致产品滞港和无法清关被退运等现象的发生。

作者:陆倩倩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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