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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市质监局实施执法督察位置前移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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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以来,辽宁省营口市质量技监系统共办理行政执法案件5000余件,没有发生一起错案和行政复议案件,5年间,仅发生两起行政诉讼案件,都以质量技监部门胜诉而告终。营口市质量技监局连续5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1次被省局评为法制与宣传工作第一名。

  营口市质量技监系统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与探索实施执法督察位置前移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密不可分。

  据营口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人介绍,从1999年起,营口市局就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每年都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实和提高。尽管行政执法责任制包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措施,但事后追究毕竟造成了行政执法的过错。为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营口市局尝试建立了一种新的行政执法过错预防机制——执法督察位置前移机制。

  2006年,营口市质量技监行政执法人员对一涉及强检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案件进行调查,该企业生产负责人在调查过程中承认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

  市局法规科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卷提前进行预审,发现该案件调查过程中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故外出,而该企业生产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未能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感觉证据不充分,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调查。

  在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补充调查时了解到,该企业的强检计量器具已按期检定,因法定代表人疏忽将检定证书锁在办公桌内,而生产负责人并不知情。由于实施了督察位置前移机制,及时地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一起错案。

  营口市局实施执法督察措施,将重点放在把好案件预审关口和案卷质量关口上。法规科对案件审理督察的程序前移,在案件上交案审会前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督察意见。对不具备案件审理条件的,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同时,督察程序对执法案卷进行评审,对执法文书、调查证据、适用法律、程序规定等都进行严格审核。

  从2002年起,营口市局先后制定实施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督察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分标准》、《常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点》等一系列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案卷质量的相关规定。

  在2003年制定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分标准》中就规定;凡属重缺陷案卷或缺陷以下案卷按扣分比例案卷质量达不到95分的,不发办案补助费用;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一次重缺陷案卷给予警告、两次暂扣行政执法证一个月、三次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另一方面,营口市局着手狠抓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该局采用把上级培训和自主培训相结合、把按计划培训和按需要培训相结合、把强制培训和兴趣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组织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培训,培训后执法人员仍达不到业务标准要求的不许上岗。为此,市局还成立了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出勤考核、培训考试、成绩存档、按学分奖惩等一系列相关培训制度。

  据了解,从2002年以来,营口市质量技监系统先后组织执法人员40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平均每年组织各类培训20多期。
作者:孙文章 孙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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