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建设单位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
《规定》指出,要落实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范要求,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同时,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规定》强调,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
《规定》还指出,各地要加大对超层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