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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负责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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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爸前不久购买了一台已使用过两年的单相抽水泵抗旱。上个月,我爸用该水泵抽水,不幸触电身亡。事后该水泵经产品质量检验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我遂找到商场负责人索赔,该负责人却以销售旧货不承担质量责任为由拒赔。请问,商家销售旧货应否对质量负责呢?
读者:况杰

  答:对任何一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都有安全担保义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就是说,对于不合格产品而言,其因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商家和厂家至少在10年之内应负责赔偿,即使产品中途易主,只要在10年的法定担保期间之内,亦应负责赔偿。你父亲买的旧水泵以前仅使用了两年,尚在10年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水泵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你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你们的权益一定会得到维护的。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王永东 程小卿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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