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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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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建和改扩建小区在设计中必须加入分户热计量和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冷了热了市民都可自动调节,同时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还将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记者从北京市质监局获悉,由北京市质监局和北京市规划委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12),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在国内首次提出建筑节能设计75%的要求,高于国内相关国标和行标,同发达国家水平相当。

  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冷热源、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以及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农村自建住宅。标准在建筑的外窗外墙、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能耗、电器设计的能源设计、管网设计、采暖分户计量与室温调整6个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标准部分条款要求强制执行。

  在建筑热工设计方面,标准要求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中规定的7级。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的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在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方面,标准规定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应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规格、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除无集中热源且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居住建筑,或者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居住建筑外,在设计时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而且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每户热分摊的方法。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

  在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方面,标准要求采用节水器材和器具,合理设置计量装置,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和12层以上的一些住宅,应设置供应楼内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设计和施工统一同步进行。

  在电气节能设计方面,标准规定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高级住宅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当一个楼栋单元设有两部及其以上电梯时,应选用具有节能运行控制模式的电梯系统。居住小区道路照明系统设计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北京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标准中提出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北京市属于全国第一家。另外,提出建筑节能75%的要求,目前也属于全国节能指标最高的城市,接近柏林、伦敦等国际城市的标准。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北京市将通过施工审查的方式督促标准的落实,一旦某项建筑设计方案在标准正式“上岗”3个月后的强制审查中达不到要求,将无法通过审查,也无法开工建设,预计今后新建的建筑节能水平会更高。

作者:徐建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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