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月1日起,山西省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许可和登记制度,只有持证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进一步划分了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中质量监督、卫生行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监管主体。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办法规定,设立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经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零售食品摊贩和餐饮食品摊贩,分别经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