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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芽》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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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卫生厅于2012年12月6日发布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辽宁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芽》(DB21/2036)发布实施。

  《豆芽》标准是由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提出并起草,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处、沈阳市植保站、沈阳市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沈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参与了该标准起草工作。

  豆芽菜在我国有着悠久的食用历史,而且富含人体所需的蛋白质、氨基酸、维生素等营养成分,是北方特别是东北高寒地区冬季解决蔬菜品种单一的应季菜品,市场需求量很大。由于豆芽的生产加工过程介于初级农产品与食品之间,特殊的生产属性使其在生产监管过程中处于部门监管交叉的缝隙中,因此一些不法豆芽生产者为了追求生产利润最大化,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利益,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滥用添加剂、植物激素和违禁药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严重危及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辽宁省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豆芽等群众生活热点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监督管理的保障措施,由辽宁省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强制性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就是强化管理的具体措施之一。

  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豆芽》从豆芽生产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理偏差和生产过程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界定,提出来强制性标准,对豆芽的检验也提出来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要求,对豆芽产品的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也都制定了明确规定。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因此,从2012年11月15日起,辽宁省区域内豆芽的生产者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已经发布的《豆芽》标准,按照标准要求,调整生产要素使之适应新标准的要求和规定,到2013年5月15日,就必须完全按照《豆芽》标准去组织和进行生产。否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生产者还将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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