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人口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正在征求意见。如果不是看了征求意见稿和相关材料,很难想象这项标准是对《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修订。
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标准是信息化管理的前提,但“全员人口”却是个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概念。这项标准没有几乎任何一项标准都必不可少的“术语和定义”,所以“全员人口”究竟是个怎样的术语,如何定义,就只能靠猜想。既然是国家标准,“全员人口”就应该是全国人口。标准的名称为什么不将全国人口作为术语?
如果“全员人口”在某个领域已约定俗成,最多可以用在行业标准中。提出这项标准修订任务的是国家人口与计生委,需要掌握全国人口基础数据和分类代码的远远不止国家人口与计生委,至少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管理、统计部门的人口普查,都需要人口基础数据和分类代码标准。是否因为其他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国已经有了全国人口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的国家标准?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用这个名称?如果仅仅是计划生育的信息化管理需求,为什么不继续使用原标准名称中的“育龄妇女”?
征求意见材料上说,被采集人员范围由育龄妇女扩展为全员人口,看来这项标准已经不仅仅属于“育龄妇女”了。
或许从“育龄妇女”到“全员人口”的跨度过大,或许这项标准的基本点就是计划生育,所以“育龄妇女”的基础数据和分类代码依然是这项标准的核心。标准第三项内容是数据结构表,包括孕前优生、妊娠、避孕、生殖健康、婚姻史、子女等信息;标准第四项内容是分类与代码表,包括婚姻状况、服务机构类型(计生服务机构,笔者注,下同)、妊娠结果、避孕情况、孕情检查结果、宫内节育器检查结果、与父母血缘关系(子女是否育龄妇女与丈夫亲生等)、生殖健康检查结果、独生子女情况(是否独生子女)、子女出生健康状况、子女存活情况、子女健康状况等。37个表格中,与“育龄妇女”生育及其所生育子女直接相关的就有18个。
其余表格大多由于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也可以理解为与“育龄妇女”直接相关。如利益导向信息表的内容是享受少生快富日期、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等,出生政策属性代码表的内容是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情况代码表的内容是所生育的子女是否是独生子女。还有一些表格的内容是育龄妇女的证件、学历、户口、民族等。最与时俱进的是流动信息表和流动原因代码表,因为这项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越来越多的育龄妇女不在户籍所在地生育。
有的内容与育龄妇女只有间接的关系,如社保信息、低保信息、住房信息等,因为孕育和养育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往好了说,这些信息纳入标准,还有人性化的亮点。有的与育龄妇女的关系如云里雾里,如建筑类型代码表就包括低层住宅、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超高层住宅等信息代码,这或许应该是住宅建设标准的内容吧?至于选举信息表和选举情况代码表,与育龄妇女的关系何止十万八千里?生育权和选举权分属于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力,是否参加过选举与生育有什么关系?还有的内容莫名其妙,如人的性别代码表,难道还包括男人即育龄妇女丈夫的信息和代码?这项似乎最能体现“全员”属性的表格包括未知的性别、男性、女性、未说明的性别4个信息项代码,显然不是指育龄妇女,更不是育龄妇女的丈夫,只能是育龄妇女已经生育或正在孕育的子女,但是除极个别的两性人外,未知的性别和未说明的性别有什么价值?
征求意见的材料说到这项标准的必要性时强调,计生工作以育龄妇女为主体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整体需要。为了满足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各地人口数据库的规范化建设,出台全员人口的数据结构和分类代码标准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谁都不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人人都有父母,人人都曾经是孩子,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这项标准确已将“被采集人员范围由育龄妇女扩展为全员人口”,那也就是全国人口了。但是,至少有两个问题是这项标准必须面对的:第一,必将成长为育龄妇女的孩子以及她们未来丈夫的信息如何才能保证不会被重复采集?即使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有效转换,有如此折腾的必要吗?第二,全国育龄以上不登计生部门门槛的妇女以及她们的丈夫的信息如何采集?依靠这项标准建成“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和各地人口数据库”,至少要等到这些人“百年”之后。
由于“全员人口”是个超大的概念,究竟是育龄男人、育龄女人、男老人、女老人、男孩子、女孩子?没有明确的指向,好在绝大多数表格只要看上一眼就明白应该由育龄妇女向计生部门申报。但个别表格如与父母血缘关系代码表,显然应该由孩子向计生部门申报,那么是3岁申报,还是5岁、8岁申报?再如人的性别代码表,既然育龄妇女的性别无需申报,那么是孩子或育龄妇女的丈夫申报?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这项标准的“全员”属性。